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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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