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员。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完善监管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由市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
十一、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委、经委每季度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