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理内容
第十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协助做好招聘人员工作;
(五)协助做好从外地引进人才工作,代办外地人才的落户手续;
(六)协助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
(七)协助办理接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手续及其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
(八)协助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业务;
(九)协助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手续;
(十)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为无党团组织的代理单位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十二)协助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十三)提供择业指导,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四)协助办理与人事代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五章 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凡是进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项目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期限由双方议定。协议期满后,还需人事代理的,应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废止现行协议,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要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以服务办主,适当收费。人事代理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由单位和个人双方议定,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