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哈办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部门所有向社会所有转变,真正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根据《哈尔滨市人事局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哈人字〔2000〕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事业单位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从社会新进人员、未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和新建事业单位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批准或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是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
第六条 根据人事代理工作实际情况,人才交流机构可在系统或行业内设立人事代理工作派出机构。
第七条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它有关要求。
第三章 代理形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人事代理形式
(一)部分人事代理: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人事代理,包括新进人员、未聘人员及其他部分人员;
(二)全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人事代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