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聘,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庆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市、县(市)重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不能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其人事关系可以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