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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也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聘用工作组织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增资、晋级、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工勤人员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到工勤岗位,合同期内其工资、津贴等享受所聘岗位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退休及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签订合同时的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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