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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七)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赔偿、试用期限等。试用期只适用于除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的新进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可按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任务期限合同。对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应签订3年以下(合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中期或者长期合同;任务期限合同可按工作任务量和所需时间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以及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和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无效。聘用合同是否有效,由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定。若认定该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 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应当同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工勤岗位的聘任手续,发给聘任证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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