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编制数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打破应聘人员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人员聘用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额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
(四)组织应聘人员进行岗位竞争;
(五)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岗位竞争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
(六)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在单位内部公示拟聘用人员;
(八)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