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哈办发[2004]10号 2004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定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聘用工作组织、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该组织由本单位1名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单位未设组织人事、纪检、工会部门或设置不全的,可由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组成。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