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房地产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当地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二十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批准预售的项目,要建立健全预售款监控制度,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新的“烂尾楼”出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十二)规范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要完善措施,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金融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的监管。对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切实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和信贷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个人诚信系统,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要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各级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加强与同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和实力情况,确保信贷安全。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发放贷款。
(二十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充分考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所产生的住房需求,抓紧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通过编制住宅专项规划、房地产开发近期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布局和比例,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要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的开发项目,统筹安排好“城中村”的开发改造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大规模成片开发和经营城市创造条件。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县(市)改区、撤乡镇改办事处后的土地,应按法定程序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审批权。设市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按年度对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作出规划安排。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理顺规划设计管理程序,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禁止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体育用地、中小学教育用地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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