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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规范市场服务
  (十七)发展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各地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评估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积极发展各类新兴房地产中介形式和服务品种,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的中介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申办开展住房置业担保、房屋租赁代理、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屋收购和置换等业务的中介组织,符合条件的要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完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房地产和土地评估中介市场,建立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金,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执业标准,建立监督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严肃查处非法中介机构和非法中介行为。
  (十八)发展和规范物业管理业。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模式,加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双向选择机制,新建住宅物业全面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建立“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体系。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原则,加快旧有住宅小区改造力度,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养护。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后勤体制改革步伐,组建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竞争。具备一定规模可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宿舍区,应通过市场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模较小或分散在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宿舍区,应打破单位界限,本着就近连片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六、建立调控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十九)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在认真分析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到2007年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防止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中长期规划应包括本市州、县(市)到2007年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总量、住宅需求与供应总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住宅建设和商品房开竣工和销售计划等内容。中长期规划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计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年度计划按上述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没有编制年度计划的,不得审批、开发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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