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五)加大力度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公房除危房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要加快房改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发证进度,房改售房单位尚未给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向房改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完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及时发给购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房改部门、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为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房改房购买人办理完各种手续。因手续不全、历史原因等造成确权资料不全、未办理手续的房改房。在购房者的要求下,可由售房单位出具保证书。房改部门冻结其相应购房资金,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告15日无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先为购房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经公告15日无异议的前提下,为购房者核发土地使用证。对因手续不全。历史原因等造成的无籍房屋,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界限,于2004年末予以处理。各地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市场的原则,将省直及铁路、电力等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的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纳入所在城市实行统一的属地管理,制定统一的上市交易政策,使按不同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既可上市交易,又可相互流通。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集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地使用证。
(十六)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货币化分配不到位或尚未起步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到位;有条件的城市,经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各企事业单位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要依法办理,不得随意停止或减少。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住房分配货币补贴的具体办法,根据当地房价、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地方财力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专项维修基金后,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住房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利用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政策,探索符合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城市无房或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