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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集资、合作建房是解决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房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住房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允许利用自有住宅预留土地,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由房改部门根据职工参加房改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之中。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名义进行变相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把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作为当地政府的一件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要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职工收入、住房特困居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要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资金来源,尽快建立起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救活存量住房。已经取得合法产权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住房、解困住房)均可直接上市交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上市交易限制条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已购房屋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5%或成交价的0.5%缴纳,不再缴纳所得收益(不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收益部分全部归个人。各地可通过财政减让方式尽力降低住房交易契税。
  (八)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和消费。鼓励居民进行住房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在不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城镇购房置业,凡异地购买城镇成套住宅的,城镇居民可将户口迁入购房城镇,农村居民可转为城镇户口。取消外销商品房的审批限制,鼓励商品房外销,鼓励住房消费。
  (九)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梯度消费。鼓励居民出租自有闲置住房。对个人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出租住房,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专门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出租空置商品房。承租方愿意购买承租的商品住房,且承租期满1年的,可享受二手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商可享受国家有关处置空置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改革房屋租赁管理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管机制。各地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税务、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简化和归并管理程序和有关准入手续,统一发放租赁证书,有关费用一次性收取,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租赁手续。租赁证书应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暂住户口的必备条件之一。物价部门可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出租房屋坐落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出租房屋的市场指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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