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3]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促进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优势,拓展就业渠道,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业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发挥支柱产业作用,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房地产投资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给比例。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是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矛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住房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进一步拓展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支持和吸引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我省房地产开发,积极为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增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各地人民政府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明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控制开发商利润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要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比例,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地区,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