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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务,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村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推举三至五名村民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一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小组中应当有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外,不得随意撤换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审查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四)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十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审查村财务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审查有关帐目,审查时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日才向村民公布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也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答复的,村民委员会必须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村民可以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帐目。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条 村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较大的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村务档案应当包括:选举材料,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基本建设等村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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