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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
 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磷资源,加强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现将《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保护我省生态环境,防止磷矿开发对滇池等湖泊的污染,提高磷资源的开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管理磷矿资源,监督开采行为。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任何乡、镇、村委会、单位和个人以荒山承包、林场承包、土地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 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制止滥挖乱采、越界开采,遏制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现象;凡未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磷矿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产品。对违法违规开采磷矿资源行为,依法惩处。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磷矿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审批,颁发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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