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信用档案权威性高,公示面广的特点,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行为向社会公布,依靠社会监督力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要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各地要研究制定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致使农民工工资久拖未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建立全区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地在申请成立建筑劳务企业时,持证技术工人数量可适当放宽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80%,待企业资质年检时达到标准即可。要根据全区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有形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鼓励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将劳务分包活动纳入建筑劳动力有形市场监管,同时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主体行为。建筑企业在把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向工程项目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有效防止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收入,全区要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凡自治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分别由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1.5%的比例向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交纳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其交纳的保证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工程最后结算的差额,剩余部分返还建设单位,抵扣的差额计入工程造价。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专门领导分管,专门机构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互动机制。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六、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