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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检查中发现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在施工程,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要求企业限期补发工资外,并根据其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和时限,对其项目经理做出降级或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处理;已完工程,对其企业做出年检不合格、降级和吊销资质的处理,区外建筑企业要清除出自治区建筑市场,同时将违规企业记入不良档案,向社会公布,取消其一年参加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必要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未能按期垫付,在施工程责令其停工,已完工程,不予工程备案和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新开发建设项目或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建议由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做出处理。对建筑企业拖欠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发生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未按期支付的,追究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责任,直至降低、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来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投标书时必须把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出现工资拖欠后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等作为主要内容予以审查。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程款拨付额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详细材料,方可验收备案。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使建设项目能够按工程形象进度如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6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要在指定银行设专户储存,由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严防发生“烂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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