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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45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2003年12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解决全区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末,全区共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65.7亿元,其中,竣工拖欠工程款42.07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64%,农民工工资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都要立即补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能补发的要制定出清欠计划。对年内没有竣工的工程,建筑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70%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半年。对于竣工结算的工程,建筑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确有困难的,也要至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85%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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