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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三、要通过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稳定煤炭供应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自治区将在资源配置、铁路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优先扶持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20户重点煤炭企业可优先开发资源,优先在铁路单独列户,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及金融企业上报和推荐项目。
  四、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主动与电力、铁路等部门以及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进行广泛的联合,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参与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20户重点煤炭企业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企业专用铁路线。
  五、引导和扶持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支持区内重点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增资扩股,施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造,促进产权制度合理化。通过体制创新并结合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发展和壮大区内重点煤炭企业。
  六、要坚持新基地开发建设与老矿区接续相结合的原则,使老矿区逐步完成矿区转移。自治区支持帮助矿区转移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过实施兼并、破产、重组,以及三至五年内由地方政府逐步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主辅分离,突出主业,辅业民营,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
  七、自治区支持赤峰、通辽、呼伦贝尔三个地区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借助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融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格局,在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合作和开发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过程中加快自身的发展。
  八、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及保护水平,鼓励20户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煤矿实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逐步取代和淘汰小煤矿开采方式。对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等富煤地区的整装煤田,原则上井工矿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矿建设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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