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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各项规定。清理内容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清理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分别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治区级的清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盟市、旗县两级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各盟市要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全区清理结果审核汇总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5月15日前全部结束。清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盟市、旗县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三、保障经费,强化监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经费,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常办公经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每年安排行政立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等专项业务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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