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大林业建设投入。林业建设投入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财政支农资金,也要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国家安排的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各项费用,各盟市、旗县和有关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18.加强对林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生长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积极推行林业职工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建立造林育林金融担保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允许林业生产经营者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19.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允许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取得宜林“三荒”使用权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可以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范围。经检查验收达到工程标准的,享受重点工程待遇。对人工造林合格面积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对各种社会主体在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段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当地人民政府可拿出一定的资金收购。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规划设计、树种选择、建设模式、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服务指导工作。
20.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分类经营原则,除积极争取国家补偿外,自治区、盟市、旗县要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列入财政预算。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党发[1997]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造林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1.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原木和其他林产品享受减免农业特产税政策。国有林场、苗圃和职工个人兴办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所得税。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展林业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区新建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减免土地管理行政性收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种社会主体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宜林“三荒”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政府扶持生态建设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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