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国有林场、苗圃的经营管理。国有林场(含岭南八局,下同)实行“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逐步将其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经营潜力,增强发展活力。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的富余职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国有林场、苗圃可以森林资源资产及其它资产作价,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目前由国有林场承担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逐步剥离出来,转由当地政府承担。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苗圃的划分,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5.改进国有林业经营方式。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明确经营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承包给林场职工个人经营,创建家庭生态林场,加快绿化步伐,合理开发利用林木和林下资源,发展自营经济;在宜林“三荒”权属分散、当地群众无力造林的国有林场周边地区,积极发展国有林场与周围乡村集体和个人等多种形式的合作造林;国有林场的宜林“三荒”,短期内无力绿化的,可提供给附近的部队、单位、个人或其他团体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对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差、不具备办场条件的林场,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林场职工妥善安置的基础上,与其他国有林场合并或改建成护林站。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苗圃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16.加强大兴安岭林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大兴安岭林区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严格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加强用材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林产工业,开发非林非木产业,改善林区就业环境,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七、完善政策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