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到2005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05亿元,实现增加值46亿元,农牧民人均林业收入 225元;到2007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45亿元,实现增加值63亿元,农牧民人均林业收入380元;到201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83亿元,实现增加值78亿元,农牧民人均林业收入550元。
五、改革产权制度,实行分类经营
11.明晰产权,及时核发林权证。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维护其法律地位,严禁重复发放其它权属证书。要把林权登记、发证作为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12.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林地流转后不得改变用途。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以下简称宜林“三荒”)的流转,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宜林“三荒”除外)使用权的流转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次流转10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须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13.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全区林业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公益林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分别由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持管理措施。公益林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以政府投资为主。营造公益林要遵循自然法则,提倡近自然林业,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商品林实行市场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采取高投入、实现高产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其抚育和更新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控制。商品林实行宽松的采伐管理政策,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量控制,年度间可以调剂使用。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可按规划设计采伐,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采伐,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
六、深化国有林业改革,完善经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