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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府资金投入
  1.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各项支农资金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各项资金的投资效果,特别是通过投入六大主导产业的基地建设,使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以期发挥综合效益和聚集效应。
  2.自治区政府设立农牧业产业化基金,各级政府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重点投向产业化经营中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无规定疫病区、出口农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支持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风险金;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
  3.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4.要切实落实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农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政策。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可比照执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新建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销售的农畜产品,可享受自产自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信贷金融服务
  在继续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工作。
  1.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商业银行实行专门客户管理,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牧户签订合同的农畜产品及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积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承还产业化专项贷款,确保放得出收得回。
  2.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资金向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倾斜,重点支持农牧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参与产业化基地建设,并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层信用社可以吸收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龙头企业入股,为产业化经营提供贷款服务。
  3.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牧区信用担保组织,多渠道筹集农村牧区信用担保基金,积极探索农牧户间有偿担保的可行途径,解决农牧户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积极筹建农牧业保险机构,通过开办农牧业保险、政府对农牧业直接给予补贴等保护性措施,提高农牧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能力,尽可能降低农牧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风险。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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