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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牧民劳务输出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
 切实做好农牧民劳务输出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4]3号 2004年1月18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牧民劳务输出统计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报告》所提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做好农牧民劳务输出统计工作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区开展农牧民劳务输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牧民增收。据统计,2003年全区农村牧区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人数达114.85万人,其中农牧民外出打工人数80万人左右。农牧民外出打工收入人均132元,比上年增长18%,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8%。但是,我区的劳务输出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农牧民来自务工方面的收入偏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劳务输出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牧民增收,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劳务输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旗县经济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拓展劳务输出途径。要充分利用我区横跨“三北”、邻近京津和东北大城市以及与俄罗斯、蒙古接壤等区位优势,有效促进农牧民劳务输出工作,形成区内、区外和境外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劳务输出新局面。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区农牧民劳务输出情况,我们拟建立以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负总责,以各级农经站、牧经站为主渠道的农牧民劳务输出统计体系,对农牧民劳务输出情况进行详实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具体统计工作由各级农经站、牧经站按农牧业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划定的范围分别完成。以嘎查村为基本单位,对出苏木乡镇、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农牧民按季度进行统计。每季度末由嘎查村统计,由苏木乡镇、旗县、盟市农经站、牧经站逐级汇总上报。盟市农经站、牧经站必须在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统计情况和分析材料一并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经站、牧经站,自治区农牧业厅于8日前将全区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农垦系统劳务输出统计工作要以分场(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统计,各场、管理局(站)汇总,由各管理局(站)报盟市农经站、牧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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