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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数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
  自治区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应急处理用防护服、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各盟市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旗县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应急储备物资根据其有效期适时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三)技术保障
  1.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负责对自治区境内禽流感的检测诊断、防疫技术的指导和防疫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2.盟市、旗县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制定、防疫技术人员培训,监督疫情处理各环节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视疫情发展情况成立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驻区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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