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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和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以上旗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2)我区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
  (2)在自治区境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连片发生疫情。
  (3)与相邻省区的相邻区域共有10个以下旗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盟市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预案的条件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由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盟市、旗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传播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封锁命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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