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
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的属于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确认的外商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外商研发机构向外商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外商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部分或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对科技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农业高技术产业化内涵的要求,开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大力促进创业投资及技术产权交易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达到其投资总额的70%以上、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建立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的规则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努力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组织程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如期完成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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