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实施意见(2003-2007年)的通知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原始创新
  抓好原始性创新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新材料等优势高技术领域,加快建设固体微结构、生物芯片、计算机网络、纳米技术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形成比较充分的知识积累,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创新提供技术储备。
  加强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集成。积极推进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等科技计划与“973”计划、“863”,计划、攻关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的联动,集成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加快编制《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围绕提高科技原创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对策,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项目评价中,把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位于全国前列,每年平均获得专利授权1万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00项以上。
  (六)组织实施科技产业示范工程
  重点推进制造业信息化、新药和新材料科技产业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在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方面,加快网络化制造、装备数字化、敏捷制造、并行工程、虚拟制造等关键技术攻关,通过成熟技术应用示范和攻关技术的试验示范,建立制造业信息化的社会化技术支撑、咨询服务体系。在实施新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方面,按照新药创制和产业化的规律,加强跨学科、跨专业科技攻关,推动新药共性基础设施与新药创制技术平台实行开放服务,建立动物实验、安全性评价、药物载体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协作机制,完善新药研究开发、共性条件保障和支撑服务的专业化技术创新体系。在实施新材料产业示范工程方面,发挥我省新材料领域学科和产业的双重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努力培育骨干企业,推进产业集聚,加快形成高新技术新兴优势产业。
  四、加强高瓤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规定的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期间,其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由其创办的企业负责;对离岗创业人员在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应保障其重新上岗后享有与同工作年限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与退休待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后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无偿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成果完成人可优先购买成果的产权;形成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单位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高等学校横向科研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为转化该项科技成果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