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00年至2002年全省降水监测结果统计
┌───┬─────┬─────┬─────┬─────┬─────┬─────┐
│ 地区│2000年降水│ 2000年 │2001年降水│ 2001年 │2002年降水│ 2002年 │
│ │ pH均值 │酸雨率(%)│ pH均值 │酸雨率(%)│ pH均值 │酸雨率(%)│
├───┼─────┼─────┼─────┼─────┼─────┼─────┤
│ 南京│ 5.18 │ 27.8 │ 5.07 │ 43.6 │ 5.24 │ 34.3 │
├───┼─────┼─────┼─────┼─────┼─────┼─────┤
│ 无锡│ 5.86 │ 11.7 │ 5.44 │ 27.3 │ 5.54 │ 36.2 │
├───┼─────┼─────┼─────┼─────┼─────┼─────┤
│ 徐州│ 6.15 │ 6.4 │ 6.58 │ 2.1 │ 6.14 │ 8.1 │
├───┼─────┼─────┼─────┼─────┼─────┼─────┤
│ 常州│ 5.23 │ 43.2 │ 5.12 │ 41.3 │ 5.03 │ 35.7 │
├───┼─────┼─────┼─────┼─────┼─────┼─────┤
│ 苏州│ 5.34 │ 24.8 │ 5.02 │ 39.2 │ 5.57 │ 18.5 │
├───┼─────┼─────┼─────┼─────┼─────┼─────┤
│ 南通│ 5.01 │ 50.6 │ 4.89 │ 50.7 │ 4.88 │ 48.1 │
├───┼─────┼─────┼─────┼─────┼─────┼─────┤
│连云港│ 6.39 │ 1.0 │ 5.76 │ 9.0 │ 6.13 │ 9.6 │
├───┼─────┼─────┼─────┼─────┼─────┼─────┤
│ 淮安│ 5.92 │ 6.3 │ 6.50 │ 0 │ 6.19 │ 0 │
├───┼─────┼─────┼─────┼─────┼─────┼─────┤
│ 盐城│ 7.06 │ 0 │ 7.14 │ 0 │ 6.93 │ 1.4 │
├───┼─────┼─────┼─────┼─────┼─────┼─────┤
│ 扬州│ 6.12 │ 5.7 │ 5.60 │ 9.9 │ 5.63 │ 16.4 │
├───┼─────┼─────┼─────┼─────┼─────┼─────┤
│ 镇江│ 5.35 │ 31.3 │ 5.55 │ 15.7 │ 5.64 │ 23.0 │
├───┼─────┼─────┼─────┼─────┼─────┼─────┤
│ 泰州│ 5.33 │ 24.1 │ 5.62 │ 17.1 │ 6.33 │ 4.5 │
├───┼─────┼─────┼─────┼─────┼─────┼─────┤
│ 宿迁│ 6.94 │ 0 │ 7.16 │ 0 │ 7.78 │ 0 │
├───┼─────┼─────┼─────┼─────┼─────┼─────┤
│ 全省│ 5.43 │ 20.1 │ 5.26 │ 25.4 │ 5.31 │ 23.5 │
└───┴─────┴─────┴─────┴─────┴─────┴─────┘
表4
2000年至2002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监测结果统计表
┌───┬───────┬─────┬───────┬─────┬───────┬─────┐
│ 城市 │ 2000年年均值│2000年超标│ 2001年年均值│2001年超标│2002年年均值 │2002年超标│
│ │(mg/N立方米) │ 率(%) │(mg/N立方米) │ 率(%) │(mg/N立方米) │ 率(%) │
├───┼───────┼─────┼───────┼─────┼───────┼─────┤
│ 南京│ 0.029 │ 0.1 │ 0.031 │ 0.1 │ 0.036 │ 0 │
├───┼───────┼─────┼───────┼─────┼───────┼─────┤
│ 无锡│ 0.057 │ 1.6 │ 0.061 │ 2.3 │ 0.052 │ 2.3 │
├───┼───────┼─────┼───────┼─────┼───────┼─────┤
│ 徐州│ 0.026 │ 0.2 │ 0.035 │ 1.4 │ 0.062 │ 7.3 │
├───┼───────┼─────┼───────┼─────┼───────┼─────┤
│ 常州│ 0.012 │ 0 │ 0.064 │ 3.8 │ 0.045 │ 1.7 │
├───┼───────┼─────┼───────┼─────┼───────┼─────┤
│ 苏州│ 0.045 │ 0 │ 0.046 │ 0.2 │ 0.042 │ 0 │
├───┼───────┼─────┼───────┼─────┼───────┼─────┤
│ 南通│ 0.048 │ 0.5 │ 0.037 │ 0 │ 0.036 │ 0.2 │
├───┼───────┼─────┼───────┼─────┼───────┼─────┤
│连云港│ 0.017 │ 0 │ 0.036 │ 0.8 │ 0.035 │ 1.0 │
├───┼───────┼─────┼───────┼─────┼───────┼─────┤
│ 淮安│ 0.019 │ 0.4 │ 0.037 │ 0.2 │ 0.042 │ 1.1 │
├───┼───────┼─────┼───────┼─────┼───────┼─────┤
│ 盐城│ 0.025 │ 0.8 │ 0.022 │ 1.8 │ 0.026 │ 0.3 │
├───┼───────┼─────┼───────┼─────┼───────┼─────┤
│ 扬州│ 0.027 │ 0.5 │ 0.023 │ 0.2 │ 0.026 │ 0 │
├───┼───────┼─────┼───────┼─────┼───────┼─────┤
│ 镇江│ 0.024 │ 0.4 │ 0.024 │ 0 │ 0.045 │ 1.4 │
├───┼───────┼─────┼───────┼─────┼───────┼─────┤
│ 泰州│ 0.031 │ 0.3 │ 0.039 │ 0.6 │ 0.043 │ 0.4 │
├───┼───────┼─────┼───────┼─────┼───────┼─────┤
│ 宿迁│ 0.019 │ 0.6 │ 0.015 │ 0 │ 0.010 │ 0 │
├───┼───────┼─────┼───────┼─────┼───────┼─────┤
│ 全省│ 0.029 │ 0.4 │ 0.036 │ 1.0 │ 0.038 │ 1.1 │
└───┴───────┴─────┴───────┴─────┴───────┴─────┘
表5
2005年各省辖市和全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地区 │ 2000年排放量│ 2005年排放量指标(万吨) │
│ │ (万吨) ├─────┬──────┬─────┤
│ │ │ 火电行业│ 非火电行业│ 小计 │
├──────┼───────┼─────┼──────┼─────┤
│ 南京市 │ 16.64 │ 6.66 │ 6.65 │ 13.31│
├──────┼───────┼─────┼──────┼─────┤
│ 无锡市 │ 10.90 │ 5.59 │ 3.13 │ 8.72 │
├──────┼───────┼─────┼──────┼─────┤
│ 徐州市 │ 17.18 │ 7.99 │ 6.23 │ 14.22│
├──────┼───────┼─────┼──────┼─────┤
│ 常州市 │ 6.44 │ 2.49 │ 2.66 │ 5.15 │
├──────┼───────┼─────┼──────┼─────┤
│ 苏州市 │ 25.05 │ 9.13 │ 10.91 │ 20.04│
├──────┼───────┼─────┼──────┼─────┤
│ 南通市 │ 7.74 │ 4.87 │ 1.32 │ 6.19 │
├──────┼───────┼─────┼──────┼─────┤
│ 连云港市 │ 5.20 │ 1.97 │ 2.73 │ 4.70 │
├──────┼───────┼─────┼──────┼─────┤
│ 淮安市 │ 3.13 │ 1.99 │ 0.85 │ 2.84 │
├──────┼───────┼─────┼──────┼─────┤
│ 盐城市 │ 4.60 │ 1.82 │ 2.35 │ 4.17 │
├──────┼───────┼─────┼──────┼─────┤
│ 扬州市 │ 8.99 │ 3.72 │ 3.47 │ 7.19 │
├──────┼───────┼─────┼──────┼─────┤
│ 镇江市 │ 9.32 │ 5.09 │ 2.36 │ 7.45 │
├──────┼───────┼─────┼──────┼─────┤
│ 泰州市 │ 3.10 │ 1.49 │ 0.99 │ 2.48 │
├──────┼───────┼─────┼──────┼─────┤
│ 宿迁市 │ 1.89 │ 0.23 │ 1.49 │ 1.72 │
├──────┼───────┼─────┼──────┼─────┤
│ 两控区汇总│ 100.0 │ 44.34│ 35.66 │ 80.00│
├──────┼───────┼─────┼──────┼─────┤
│非两控区汇总│ 20.2 │ 9.81 │ 10.39 │ 20.20│
├──────┼───────┼─────┼──────┼─────┤
│ 全 省 │ 120.2 │ 54.15│ 46.05 │ 100.20│
└──────┴───────┴─────┴──────┴─────┘
第五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限制燃煤和燃油含硫量
江苏是火电大省,煤炭资源相对贫乏,70%以上的用煤需要从外调入。使用低硫煤是减轻二氧化硫污染的有效方法。
1.限制输进燃煤和燃油的含硫量。积极推广燃煤的低硫化,提高低硫煤的普及率。“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和热电厂,应燃用含硫量低于0.8%的煤炭或重油;非“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和热电厂,应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重油;位于城市建城区内的企业,应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低于0.7%的重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服务行业的单位,应燃用含硫量低于0.25%的柴油。
2.合理分配煤炭资源。低矮源和城市面源如民用炉灶、小型工业锅炉、小型工业窑炉和采暖小煤炉等应优先使用低硫煤资源。在满足总量控制前提下,采用烟气脱硫的高架源如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等可燃用中、高硫煤;其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高架源应尽可能燃用低硫煤。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为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05年全省现有火电厂需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9.7%,“两控区”火电厂需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2.0%。
1.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火电厂(机组);2000年以后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十五”期间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项目86项,新增装机容量达17528MW,尽管新建火电机组都将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新增削减二氧化硫排放能力38万吨,但仍将增排二氧化硫7.7万吨。详见附件1。
2.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现有火电厂和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火电厂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配额分配方案》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配额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超过分配所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配额,位于“两控区”内的火电厂原则上应建设烟气脱硫设施,位于非“两控区”内的火电厂应采取其它脱硫措施,也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解决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配额。
3.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停50MW及以下的冷凝式机组;在建设新发电和热电机组时,“以大代小”淘汰老火电和老热电机组。“十五”期间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1432.8MW,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4.65万吨,其中“两控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51万吨(见表6)。
4.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建设总容量为2000MW的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建设152MW的再生能源发电站(包括80MW沿海风能发电站和72MW城市垃圾电站);利用西气东输工程,建设望亭发电厂、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宇电力分公司各两套35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建设金陵石化公司热电厂茂名乙烯工程页岩电站异地石化公司项目,江苏苏源贾汪发电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各两套135MW循环液化床锅炉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792MW。
第三节 控制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2000年底,全省65t/h以下的工业锅炉共6176台,生产能力为9万蒸吨,年消耗燃煤量约1510万吨,其中“两控区”内有5429台,生产能力为8.1万蒸吨,年消耗燃煤量约1330万吨,分别占85%、89.8%、88%。详见表7。
1.鼓励产热量小于20t/h的工业锅炉燃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工业型煤或其它清洁能源,并限制其最高燃煤硫份。
2.城市地区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工业锅炉;热网区外和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产热量应在2t/h以上,配套的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80%。对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的分散小锅炉进行技术改造。
3.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停布局不合理、能耗大、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工业锅炉。
4.鼓励工业企业对其拥有的工业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工业锅炉采取以下措施:(1)产热量0.5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限期改用燃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2)产热量4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洗选煤或工业型煤;(3)产热量4t/h以上的燃煤锅炉应进行更新或改造;(4)在更新或改造现有锅炉时,应优先采用流化床锅炉和高效层燃锅炉。采用层燃锅炉时,产热量10t/h及以上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小于10t/h的热效率应在 75%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二氧化硫排放要求;(5)产热量20t/h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应根据具体条件决定采用何种脱硫措施,如改烧低硫煤、烟气脱硫、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等;(6)在进行烟气脱硫改造时,对已配备湿法除尘的工业锅炉可优先采用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如可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液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或双碱法脱硫工艺;对已配备干法除尘器的工业锅炉,可考虑采用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工艺。现有锅炉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7)采用替换燃煤的方式降低二氧化硫排放。
5.城市和其他用煤量较大的地区的工业锅炉,应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采取固硫措施。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二氧化硫排放
2000年底,全省工业炉窑共3977台,年耗煤量约665万吨,其中“两控区”内有3657台(占92%),年消耗燃煤量约630万吨(占95%)。详见表8。
1.限制工业炉窑的燃煤硫份,鼓励燃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或其它清洁能源。
2.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停布局不合理、能耗大、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工业炉窑。
3.鼓励工业企业对其拥有的工业炉窑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第五节 控制民用燃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
民用燃煤设备排放的二氧化硫面广量大,且废气排放高度低,难于集中管理和治理,易形成城市面源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1.逐步提高城市用电、气、轻油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全面提高居民燃料气化率。
2.城市建成区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0.7MW以下采暖炉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燃气、轻油、电和民用型煤等清洁能源。全省部分城市“十五”期间发展清洁能源计划见表9。
3.禁止市区新建原煤散烧锅炉,并逐步淘汰现有原煤散烧锅炉,集中供热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锅炉。
4.民用型煤全面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蜂窝煤技术,也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蜂窝煤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