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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5、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长聘与短聘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市场化,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
  五、开拓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16、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转岗、流动调剂、进修学习、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委托管理、创办实体等多种方式安置未聘人员,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未聘人员待聘期由单位自行确定,其待遇原则上不高于本人档案工资的60%。未聘人员符合单位新增或空缺岗位要求的,须优先安置。
  17、聘用单位正式职工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给其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此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逾期仍拒绝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拒聘;对经单位两次安排工作岗位、本人仍不服从安排的未聘正式职工;视为拒聘。对拒聘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人事关系的手续。
  18、实行离岗退养、提前退休制度。对工龄满30周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人员,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对舞蹈、武功、杂技、管乐等特殊专业工龄满25周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人员,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
  离岗退养人员按在职人员同等正常晋升工资,其待遇原则上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计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正常退休有关政策办理。
  六、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19、坚持和贯彻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文化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各单位要在统一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结合文化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逐步加大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20、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探索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中的活的部分和各项津补贴等合在一起,重新分配,拉开档次。依靠政府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效益情况,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所在岗位、实际贡献直接挂钩,自行制定分配办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社会贡献和单位积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既可以实行事业单位的分配办法,也可以实行企业的分配方法。对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短的舞蹈、武功、杂技、管乐,以及考古发掘和钻探、文物保护和修复等特殊专业的从业人员,可实行更为灵活的分配办法。
  21、逐步实行以岗定酬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受聘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本人的档案工资,为调动和计发退休费时的依据。单位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其岗位工资,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为社会服务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确定其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既可根据创作、演出、经营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也可按项目、任务、课题、剧目、节目直接确定。用人单位可根据项目、任务、课题、剧目、节目等的需要,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对有重大贡献的突出人才,可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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