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宏观管理,建立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分类管理制度
4、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对文化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教育、文物、博物等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在核定的编制内科学合理地设定岗位,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对部分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艺术表演团体等具有公益性又可不同程度地实行经营运作的文化事业单位,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提高流动岗位所占比例,促进人员流动;对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事业单位,可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5、调整人员规模和结构,形成专业门类齐全、梯次结构合理的各类专业人员队伍。采取措施稳定从事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田野考古、文物保护研究、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人员队伍;搞活从事文艺表演、中介服务、开发经营的人员队伍,逐步减少财政支持的人员规模。
6、构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重视文化艺术人才的规划、培训和开发工作。努力改善文化艺术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中青年优秀人才进修深造和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创造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吸引、鼓励省外、海外文化艺术人才来我省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我省服务。
三、完善文化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体制,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7、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要充分保证行政领导人的经营和管理权。文化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8、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选拔方法。逐步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行政副职由行政主要领导人聘任的,必须通过民主推荐程序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考察批准后,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履行聘任手续。党组织的负责人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产生。
9、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完善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