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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高等学校要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制定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要素,建立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科学、简便、可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但同时要注重导向,防止急功近利,学术浮躁。要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14.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可在培训的基础上,采取内部转岗、流动调剂、进修学习、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委托管理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学校确定。在学校提供了至少两次机会仍不能上岗的,学校应发给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一年以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与原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并将其人事关系移交给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到不同所有制的高等学校、低一层次的学校或中小学任教,形成教师在系统内合理的梯次流动。少数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15.认真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各高等学校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教职工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校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相关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16.进一步搞活高等学校的内部分配,扩大学校的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要通过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办法,努力实现优才厚待,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报酬与贡献挂钩”的原则,逐步建立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以岗定薪、按业绩定酬、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
  18.提倡鼓励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任务完成以及不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兑现科技人员科研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通过科研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和推动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六、加强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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