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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推进高等学校机构改革
  3.高等学校的机构改革要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合理设置内设管理机构,职能相近的应该合并,任务性质基本相同的可合署办公。高等学校要在编制总数内按照比例配置各类人员,较大幅度地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加强教育成本核算。全省各高等学校的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步达到80%以上。
  4.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等方面的职能,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教学、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和教学、科研规律的组织形式。后勤服务从学校剥离后,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到2005年底以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要求,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校办产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理顺与学校的产权关系,明确与学校的职责与权益,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5.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特别要注重选配好党委书记和校长。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校内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
  6.引入竞争机制,深化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序推进。在高等学校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中,除少数特殊岗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外,其他干部原则上应实行聘任、选任、考任制。努力扩大选人视野,大力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在较大范围内选拔合适人选担任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职务。
  7.推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届中、届满时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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