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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得顶抵财政拨款。
  第十八条 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按进度拨付。
  第十九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十条 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按基建程序审批后,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由老区建设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用于贫困乡镇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维修补助的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安排下达。
  第二十三条 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拨付,用于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
  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应由接受者在使用范围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筹集资金的,必须将资金数额和使用情况在筹集范围内向出资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设立教育基金的,应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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