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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推进本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的使用。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来源与筹措

  第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
  (二)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
  (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六)社会捐赠、教育基金和救灾款项等。
  第六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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