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资金渠道
(一)确保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资金足额到位。从2004年起,省级和市县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承担的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发生新欠。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二)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为充分享受中央财政对欠退税的贴息政策,各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及时收集所有退税单据,并报国税部门审核。国税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加快退税审核。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关于托管贷款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底以前的欠退税可给予最高100%托管贷款。
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调整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和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要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支持和鼓励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提高纺织服装出口产品的加工档次和附加值,促进大宗农副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对资源类产品出口加以必要的限制。要进一步优化出口方式结构,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出口,积极推行外贸出口代理制,鼓励外贸公司扩大省产品的代理出口。要进一步优化出口主体结构,大力发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出口退税优先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出口,壮大出口队伍和出口实力。要加快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业化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外贸企业的活力和竞争能力。
五、继续保持财政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7号)确定的省财政连续三年拿出2000万元作为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不变,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继续对省属企业出口省产品给予贴息,为鼓励加工贸易的出口,对加工贸易出口给予每美元一分钱的贴息。积极鼓励和支持省直外贸企业扩大本省产品出口,对增加本省产品出口达到要求比例和数额的省直外贸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适当物质奖励。各设区市也要根据情况建立市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本市外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