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 赣府发[200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在我省平稳实施,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分省级与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
从2004年起,以中央确定的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省与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按以下办法划分:南昌卷烟厂、江铃和省属冶金企业产品出口以及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省级。省直外贸企业收购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产品生产所在设区市;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设区市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企业所在设区市。各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按照2000年至2003年各设区市应退数占全省同期应退数的比重计算确定,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从2004年起,按照上述基数划分范围,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两级财政负担。省财政从2004年至2006年,对设区市负担超基数25%部分补助5个百分点。县市的负担办法,由设区市制定。
二、建立出口退税基数调控使用机制
为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当年设区市出口退税低于核定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少返还的部分用于奖励完成出口退税基数且财政负担较重的设区市。省级出口退税低于基数,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出口退税基数由省级管理,并由省外经贸厅进行调剂分配。省直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要采取工贸协作、委托代理等方式,积极使用此项退税基数,鼓励生产企业多出口创汇。省外经贸厅对此项出口退税基数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