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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2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3月3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广州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三、第三条修改为:“代表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的代表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四、删去第四条。
  五、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均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市财政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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