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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一)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人事代理申请;
  (二)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单位与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理内容

  第十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协助做好招聘人员工作;
  (五)协助做好从外地引进人才工作,代办外地人才的落户手续;
  (六)协助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
  (七)协助办理接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手续及其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
  (八)协助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业务;
  (九)协助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手续;
  (十)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为无党团组织的代理单位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十二)协助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十三)提供择业指导,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四)协助办理与人事代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五章 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凡是进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项目及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期限由双方议定。协议期满后,还需人事代理的,应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废止现行协议,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要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以服务办主,适当收费。人事代理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由单位和个人双方议定,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功能和财政供给形式进行分类,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财政全部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静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财政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动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含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企业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时,在人事部门调控的工资总额内,财政全部供给单位个人工资进行再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全部进入再分配。财政部分供给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应将个人工资总额全部进行再分配。
  二、实施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档案工资记载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受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当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档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即随着聘任职务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的变动及国家和省的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晋升工资而增加。实际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执行。
  三、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财政全部供给无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财政部分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非财政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有经营指标或承包合同的单位,按指标和承包合同兑现工资。
  四、财政统发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后,对原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中个人工资全部实行再分配的,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办法;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时,其再分配工资额由事业单位申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再分配工资额,通过财政统发工资扣款方式由银行划拨到单位,单位自主确定再分配办法,人事、财政部门对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实行总额控制。
  五、建立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单位内部分配应同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逐步完善到位。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宏观调控、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分配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各事业单位要结合省、市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关于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流和转企
          改制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规定,现就做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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