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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4)组织应聘人员进行岗位竞争;
  (5)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岗位竞争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
  (6)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员;
  (7)在单位内部公示拟聘用人员;
  (8)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受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分类任用的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点和岗位要求,可采取单位内部竞争聘任、公开招聘、委任、选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具体办法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3、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另1份存入本人档案。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应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勤岗位的聘任手续,颁发聘任证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4、进行合同鉴证。为保证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聘用合同在签订、续订和变更后,按黑办发〔2002〕7号文件规定,可由聘用单位按照隶属(代管)关系,在30天内到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经其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管理阶段 
  1、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要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采取高职低聘、内部交流、转岗培训、跨行业和跨系统调剂、创办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等形式进行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也可采取政策性分流安置的办法。暂无条件安置的,实行下岗待聘制度。
  2、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考核、奖惩、培训、退休与保险、未聘员工托管、解聘、辞聘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行为,维护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3、在推行聘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搞活工资分配,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解决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为本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指导本系统改革的重任,加大协调力度,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本系统事业单位顺利推行聘用制度。
  (二)加强调研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要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有计划地分期推进,不搞“一刀切”。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行聘用制度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改革。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教育广大职工顾全大局,提高对用人制度改革的认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加强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全市统一的方法、步骤开展工作,不允许简化程序,更不允许暗箱操作,要确保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背原则、借机报复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人事纪律处分。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定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聘用工作组织、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该组织由本单位1名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单位未设组织人事、纪检、工会部门或设置不全的,可由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组成。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编制数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打破应聘人员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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