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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三、供给方式
  (一)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小的行政支持类和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全部供给方式。
  (二)有一定收入但不能满足经费需求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财政部分供给方式。
  (三)收入额度较大且已基本具各自收自支能力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四)创收能力强,并已具备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退出财政供给范围,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经费核定方式
  (一)在职人员经费核定
  1、工作任务可以量化的事业单位,取消人头费,按工作量或项目核定经费。
  2、工作任务不能量化的事业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经费,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经费。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核定
  1、财政全部供给单位和部分供给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财政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直接拨给单位。已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的财政部分供给单位,其财政补助经费应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养老保险,确保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开支。
  2、改革之后退出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其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老人老办法,按原渠道开支;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改革后的办法执行。
  五、经费核定标准
  综合考虑单位性质、事业发展特点和单位经费自给率等因素,在财政全部供给单位和部分供给单位中,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费核定标准。改变过去对财政全部供给单位和部分供给单位单一的经费核定标准。
  六、配套政策
  界定后的事业单位按重新确定的供给方式核拨经费。对因职能、性质需转变供给方式,而自身收入又暂时满足不了经费需求的事业单位,财政予以三年的经费扶持,实行经费梯次递减的办法,第四年按重新界定后的供给方式核拔经费。
  (一)原财政全部供给单位转为部分供给或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2003年在职职工经费为基数,第一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80%,第二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70%,第三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60%。
  (二)原财政部分供给单位转为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2003年在职职工经费为基数。第一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80%,第二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50%,第三年财政补助原经费额度的20%。
  各区、县(市)在确保人员开支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以及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事业单位整体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三)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化组合、优胜劣汰原则。
  (四)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维护和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除外)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总体目标
  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到2004年底,全市应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人员聘用工作;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规范化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统一思想认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文件精神,领会实质,维护大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行聘用制度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2、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各事业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推行聘用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工作方案要经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搞好岗位设置。凡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在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规定的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和要求进行设置;对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增加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4、成立工作组织。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5、人员清理清退。推行聘用制度前,凡未进行清理清退工作的事业单位,要对长期病休人员、停薪留职期满仍不回单位工作人员、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因公因私出国逾期不归人员、长期借调人员等进行全面的清理。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并履行相应手续。因各种原因在编不在岗但应参加竟聘的人员,都应参加本单位的岗位竞争。
  (二)实施阶段
  1、召开动员大会。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召开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动员大会,认真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文件精神,进行广泛动员和周密部署。各事业单位也要在其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动员。
  2、进行人员聘用。
  (1)公布岗位、名额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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