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产改单位,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额度须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作价给予抵补。被购并产改单位在债务没有清偿前, 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四)在产改时,产改单位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购买产改单位国有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付款。对购买国有全部产权并一次性付款的,可按成交价下浮30%;一次性付款达60%的可按成交价下浮10%;超过6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成交价格下浮幅度增加0.5个百分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由购买方做出付款计划,在办理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外商、民营企业参与事业单位产改,通过购买国有资产或嫁接改造等形式合资合作。外商投资参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执行。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的,可参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4号)有关政策执行。对招商引资人员按照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七)鼓励职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产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职工出售。中小产改单位净资产提倡全部由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1赊2)用现金购股。末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其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
(八)允许产改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转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土地、房产权属的处置
(一)非国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参与产改单位改组、改制,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继续沿用行政划拨方式使用3年;整体收购产改单位,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今后若改变土地用途,减免部分必须补齐缴纳。
(二)对产改单位进行租赁经营的,国有土地可实行租赁,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三年内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三)产改单位租用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经租用单位和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协商及评估作价(作价时应对事业单位维修公房的投资进行必要的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给相关单位;以房屋重置价入股参与产改单位收益分配;继续由产改单位租赁使用。
四、减轻产改负担
(一)对产改单位重组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办理资产、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涉及土地变更的,每宗地收取土地登记费、管理费2000元(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入地产市场的,减半收取交易费。
(二)省、市政府已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落实资金。今后发生的需政府给予财税扶持的事项,按照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五、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
(一)产改中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相当1个月工资(以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二)产改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按以下顺序进行抵补:
1、该产改单位所占用的市直管公房合理作价抵补,其中15%用作市物业供热集团改制,85%用作事业单位改制准备金;
2、该产改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作价抵补。
(四)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药费、集资款等,产改时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也可以转为股份,从国有资产中扣除。
六、产改退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产改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资产收益用于职工安置。
(二)产改单位国有产权出售收益剩余部分交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作为本系统专项改革准备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审核。
七、审批程序
市属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改由市体改办审核批复,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产改由区、县(市)报市体改办审核批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制度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以满足公共财政和社会共同需要为原则,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供给模式,实行以事养人、分类供给的财政管理方式,加快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产业化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区分事业单位不同性质,严格界定财政供给范围,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应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坚持“以事养人”。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经费,鼓励事业单位创新改革,提高效益,节约开支,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分类供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责、经费自给率等情况,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财政全部供给单位、财政部分供给单位和非财政供给单位三种类型。
(四)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根据我市财力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财政供给方式和标准,特别是保证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