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哪个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和各自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结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对为行业服务所设置的机构,按行业分类明确其隶属关系;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调整渠道和专业职能相关联确定隶属关系。
3、定职责任务。要实事求是,准确具体,条理清晰,反映专业性特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既有公益性、又具有技术性服务等职责的混合型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委托方式交由其承担相关职能。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4、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按现行制度分别确定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直接隶属党委、政府的,一般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隶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按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规格确定。要本着逐步规范、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升格。
5、定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责任务、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为20名的,可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处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级、副科级确定;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股级确定。
6、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收减编制;已超编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也要按精简比例削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经营型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全部收回。除原由省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号)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五类:(1)专业技术人员;(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号)执行。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事业编制数为依据。具体核定标准: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数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 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一2职,8—21名设2—3职,1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
9、定经费形式。严格按照公共支出范围,界定规范事业单位范围及经费形式。经费形式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为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3种。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增强创收能力,逐年减少财政补助额度,向经费自理过渡。
五、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4年11月底结束。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及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财务支出、职能及发挥作用等情况,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机构改革方案。
(二)审核、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九定规定》)(2004年4月至7月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九定规定》,并附每个事业单位拟保留、撤销、合并、转企意见及理由依据、机构批复等报同级编委办公室审核,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坚持先易后难,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三)组织实施(2004年8月至11月底)。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按照《方案》和《九定规定》的批复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纳入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主动配合,搞好协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搞好协调,确保机构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于2004年11月底前将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市编委办。
(三)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涉及面广,矛盾突出,事关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表格1:事业单位分类范围一览表](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形式
(一)对可以转为企业和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但暂不能转为企业的过渡型事业单位,都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改”)。
(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社会化、产业化取向,采取改制、改组、兼并和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主要采取先出售后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以产权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整体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职工人事劳动关系全员解除。
二、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
(一)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实行“重置成本法”,使评估结果接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界定。
(二)产权出售、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也可经批准在评估核准价的基础上采取协议价出售。但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和商品住宅的必须进入地产市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