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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实行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延寿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限额。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按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予以安排;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跨学期收费;学校不得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禁止中、小学校以举办提高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中、小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代收其他费用;学校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收取各类服务性费用。坚决纠正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等违规行为;将中、小学实验教材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严格核价,控制教材成本,严禁转嫁、变相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整顿教育行风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顶风违纪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摊派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违规乱收费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处理并曝光。
  (二)完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办学经费。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保证教育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尽全力解决教育资金短缺问题。建立、完善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机制,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教育。各区、县(市)政府要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按期足额拨付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并以文件形式向市教育、财政部门报告经省核定的农村教育转移支付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公示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市审计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市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对截留和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减少或停止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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