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车辆等实物形态投资注册登记开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半年。
(十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经批准可临时离岗从事民营经济,3年内财政不核减单位人员经费,本人工资及各种待遇不变。3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安排原职级岗位,不愿回原单位,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工资停发,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十四)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检查,坚决治理“三乱”现象。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下限收取。除特殊需要外,严禁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的帐户、资金和财产。对市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功臣企业和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挂牌保护,年检免审。各部门对上述重点企业检查、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监察部门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发放许可证,无证不得到企业检查。
(十五)实行大中型企业设立警务工作点制度。对贡献突出、规模较大的企业,驻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企业安全防范的指导检查、巡逻队伍建设以及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企业的自我防范能力。
(十六)市政府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督查中心”。组建专门办公室,开设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运作。其主要职责是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事件;协调解决因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行为而造成民营企业权益受损的纠纷。
(十七)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的“下评上”活动。对连续两年评比为末位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职务调整。实行民营企业对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到民营企业通过“吃、拿、卡、要、报”等方式侵占财物或故意刁难卡办民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民营企业有权向市县监察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以及民营企业投诉督查中心举报,一经查实,视情况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垂直领导的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凡外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企业主一律享有与本地市民同等的政治待遇。对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根据有关条件可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政府顾问,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政议政。
凡外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入托就学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