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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进行排名次奖励,县(区)委、县(区)政府对上年纳税在 1000万元以下的大户进行排名次奖励。奖励可以采用奖金和实物两种形式。
  (八)组建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金来源采取政府资助及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资方式。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出资150万元作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同时广泛吸纳民营企业大户参与注入资金,在市个体私营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新的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心实行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并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充资本金,壮大担保中心的实力。担保中心的信用担保范围只限于民营企业。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民营企业要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创新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打破身份界限,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形式,实行“岗动薪动,同工同酬”,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工档案,准确记载职工履历,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十)推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凡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民营企业从业职工可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定和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颁发同样证书。
  (十一)要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民营企业要积极为所有具备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按个体私营企业的缴费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到民营企业务工,由劳动部门接续办理社会保险。对尚未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征得原企业同意到民营企业务工的人员,依据劳动部门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交纳社会保险金并接续办理社会保险;原企业破产时,可与原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有关清理债权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五、下大力优化民营经济创业和发展的环境
  (十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改为后置审批或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实行“快速准入、逐步完善”的办法。凡具备开办企业基本条件,就允许先行开业。除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公章刻制等必需手续外,其余前置审批事项均可陆续完善。实行“首问责任、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最迟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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