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发[2004]3号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
(一)放宽注册资本。允许民间投资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两年补足。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底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民间投资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不设资金下限,实行申报备案制。适当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在民间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放宽经营场所条件。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可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
二、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
(三)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实行占补平衡,确保民营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且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报省批准,可提供控制性工程用地先行开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但所征土地不得作非生产性用地,更不能征而不用。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优惠40%,对进入市、县(区)认定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优惠60%,优惠可采取先交后还的办法,即所交的土地出让金由项目业先行垫付,项目建成后,从已交税款县(区)级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直至还完。
(五)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免收租金。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保留土地使用的划拨方式,期限不得超过5年。民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给予重奖。对企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就业人员多、对社会贡献突出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为其授予本年度“标兵企业”金字牌匾,授予民营企业主“企业功臣”荣誉称号。奖励考核主要以税收指标为主: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5%奖励;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4%奖励;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3%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