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章立制、印制文书,做好两件规章实施的基础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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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确立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配套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备案审查有固定的文书、表式,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执法检查也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都需要印制和掌握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尽快下发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文本和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书、表式和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的印制工作。除此之外,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执法检查相关的其他基础性工作,也要抓紧进行。
三、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做好公告栏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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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关于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规定,是我省实行政务公开的重大举措,在我省政务公开中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公告栏不仅是我省县、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载体,也是人民政府形象的表现。公告栏其式样应当简洁、明快、得体、大方,其材质应当坚固耐用。公告栏原则上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制作、分别负担、分别建立。各地应采取招标或者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承揽单位,降低成本费用,并尽可能统一规格、统一材质、统一式样,提高公告栏的质量。在公共场所建立的公告栏应当庄重、严肃,便于社会公众阅读和了解。有条件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还可以多设公告栏,向村庄、集镇和城市的社区延伸。公告栏的建立工作应当在2004年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四、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两件规章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开展监督活动的方式,是规范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备案报送、备案审查以及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都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性工作,也是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承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两件规章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